眼科第4612號健康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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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患者信息: 36歲


    1.小兒於87/1月做(兩眼)下睫毛倒長手術,至88/4-5月右眼開刀處長出肉芽且肉芽處發膿兩次,並在旁邊長出紅疹子.故於88/5/14日回長庚複診,醫生未多作說明,即直接由3人壓住小孩(瘀青),點一滴眼藥水未做等候即直接用一長針插入做處理,小孩嚎叫至處理結束.請問這樣醫療行為正當嗎?(牙醫打麻藥尚先塗抹麻劑)
    2.醫師有無義務對家屬先做處理說明及告訴病患治療後應注意事項?
    Thanks a lot.

    1999-05-16 00:00:00

  • KingNet醫師

    KingNet 醫師 於 1980-01-01 00:00:00 回覆

    1.醫師「未多做說明」
    是指他完全沒有說明,還是指他說明的字數不夠多?
    譬如他只說了一句:「這是化膿,需要割開」,也是有說明的。


    2.我想,點的那滴眼藥水就是局部麻醉藥水了。
    只是因為他沒有告訴你是麻藥,導致你不瞭解,這應該算是誤會。

    3.確定是化膿的話,就算把麻藥打進化膿區,也沒有麻醉效果,
    所以,打麻藥變成多痛一次(打針的痛),而於事無補。
    嚴格來說,在醫療的處置上,該醫師並無犯錯。

    4.我是覺得,醫師當然有說明的義務,而且幾乎都會說明的。
    但是,有時也許你會覺得他說的不是你想聽的,
    或者是他都只說重點,沒有加連接詞或形容詞。
    那這時候,雙方就需要再進一步地溝通了。

    林士傑醫師 1999/05/17 11:17
  • KingNet醫師

    KingNet 醫師 一般內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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