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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與兒童行為之關係,一種無可取代的功能!

文�財團法人友緣社會福利基金會執行長 廖清碧

家庭是每一個人來到這世界上最先接觸的環境,也是人類生活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一種組織。舉凡個人的生存、種族的綿延、社會的維繫、國家的建立,都是以家庭為依據。

對孩子來說,家庭供給生存所需的物質與精神支持,也為日後人生觀的形成奠定基礎。對成人來說,家庭提供個人成長與發展所必需的生活經驗與機會,滿足人的生理及心理需要。因此,無論社會如何變遷,文化如何相異,家庭始終是人類不可或缺的根源。

家庭功能無可取代

家庭亦是人類早期互相依賴的基礎。然而,隨著社會文明的發達,家庭外各種團體的發展,無形中取代了家庭的部份功能。諸如:許多生活必要物質已由社會中各種專業生產者所製造,且成本比自身生產更低廉。孩童教育也由原來家庭為主的教育型態轉變為學校教育。雖然如此,至今我們還是認同家庭有某些獨特的功能,是其他社會團體所不能取代的,尤其在養育孩子的功能上。其原因如下:因為家庭充滿著人類彼此需要的開放性、溫暖的親情。

特別在今日社會結構迥異及功能分化下,人與人之間的關係益發公式化、部份化,而家庭內全面性親密的接觸就更顯得重要。除了培育的功能外,家庭還有治療的功能。最後,家庭的開放性讓人們從緊張的生活中得解脫,使不穩定、不自然的人際關係在其中獲得穩定與安全感。這些功能皆為促使人們從失望、挫折、絕望當中掙脫出來的力量,使人們明白社會更具活力的根本。因此,在社會中,家庭功能遠比其他社會制度、經濟功能更為重要。

而家庭的各類功能中又以人際關係最為重要,因為家庭人際關係是孩子學習如何與人相處的主要模式,亦為學習的首要對象,故本文將先探討家庭教育與兒童行為之間的關係。家庭的主要功能是家人能彼此提供成長過程中所需要的支持,家人的彼此交互作用構成個人的行為型態、角色和價值觀。

親子互動運作系統

親子間的互動,通常是指孩子或父母有某種行為後,對方(父母或孩子)所採取的某種反應。如同黃迺毓在《家庭教育》一書中所敘述,所謂的「行為」(behavior)通常是指我們所看到的某種行動,也是親子互動系統運作的起點和終點。例如孩子有了某種行動,而父母看到或聽到了,此時父母就是「接受者」(receptor component,簡稱R)。父母會立即決定或選擇對孩子的行為有所反應,也就是「控制者」(controlor component,簡稱C),然後控制者轉而成為「執行者」(effector component,簡稱E),將前者的決定或反應執行出來,這就是我們常見的行為模式。

這種交互作用具有連貫性,藉由父母與孩子間的互動,產生特定的行為,直到問題結束。例如:孩子摔破了碗盤(一種行為),父母看到了(接收者),又緊張又生氣,父母的角色轉為控制者。接著控制者決定開始責備孩子,於是父母又立即轉變為執行者,結果是:父母罵孩子打破碗盤。又如:後來孩子向父母撒嬌,父母聽到了(R),心中產生憐惜(C),就過去擁抱他(E)。將此交互作用以圖表示如下:

行為與反應互為因果

親子之間的交互作用是基於:(1)刺激的輸入(input)和反應的輸入(output),(2)試著維持雙方關係的平衡和穩定狀態,(3)達成次序,(4)成員的互動和互換。茲將上述四項特性說明如下:

■■每個人每天都在接收別人的行為訊息,而後有所反應,就像電腦程式資料的輸入和結果的輸出,只是這些步驟往往在不知不覺中進行。

■■不管動機如何,關係的維持是希望能達成平衡。例如:父母看到孩子不好的行為(或習慣),就會想糾正他,自己心裡才會覺得舒坦。而子女若感受到父母冷落,可能會想盡辦法吸引父母注意,即使犯規受罰也在所不惜。又例如:有些孩子因為家中新生兒的出現,父母比較留意新生兒的一舉一動,相對地對於年長的孩子較不若從前一樣的關注。而稍大的孩子為了奪回父母的注意權,可能會以偷捏小弟妹,使之大哭,來吸引父母的關注,雖然結局可能是被訓一頓或打罵一番,他也不在乎,因為他已得到所要的。

■■為了要有更好的了解和更有效的溝通,行為必須有秩序和組織,如果父母對子女的某種行為有一定的反應,子女就能從中尋到一些行為規則,知道要達到某種目的必須以某種方式。例如:有些孩子每次上街都會乘機以吵鬧的方式,要求父母買東西。

如果父母每次因為被吵得心煩,就買給他,他就學到「這一招很管用」,以後繼續以此要脅父母。但是若父母堅持不買,幾次下來,他就不會明知故犯了。最怕的是:父母有時買,有時不買,又不解釋買是因為那物品是有用的,不買是因為那物品不好,而讓孩子以為買了是因為他吵得兇,不買是因為吵得不夠兇,以致變本加厲,不斷嘗試與重複。所以,有時孩子不講理也是父母無意中訓練出來的。

■■每個人的行為都受環境影響,但是環境是很難測量或預測的。例如:外在的因素、過去的經驗、社會文化因素,以及內在因素,如血糖、內分泌平衡、情緒等,還要配合事情發生的時間、地點、對象等,因此「天時、地利、人和」自古以來就被視為「功德圓滿」的必要條件。

行為與反應互為因果,他人行為對其對象而言是一種環境,而反應乃是個人對環境的判斷結果,而判斷與反應又促使對方去判斷,再反應,如此不斷地循環,形成交互作用。人類行為常如此受環境控制,除非當中的一方能脫離環境的控制。因此在家庭中,父母通常是孩子賴以生存的對象,家庭環境的主控權亦為父母所掌握。

父母的育兒方式

美國柏克萊大學心理學家巴瑞德(D. Baumrind)致力發掘不同育兒方式與兒童的社會能力兩者間的關係。其研究引起有關父母育兒方式影響力之重要話題。此研究將父母作法分為三個範圍:獨裁式、放任式和主權式。

獨裁式父母(authoritarian parents)試圖控制孩子的行為和態度,使孩子服從一套規矩,並以之為行為的絕對標準。他們贊許無異議的服從,並懲罰未依從父母標準行事的孩子。他們比其他父母較公平、好支配、較少溫情。而他們的孩子則呈現較不滿足、畏縮、不信任他人。

放任式父母(permissive parents)很少要求孩子,他們盡量讓孩子自行節制自己的行為;他們視自己為孩子獲取支持的來源,但卻不是標準的固守人,也不是理想的楷模;他們對孩子說明家中所立下極少數規則的理由,詢問孩子有關家中決策的意見,而且幾乎不曾施以處罰;他們不支配、不要求、相當溫情的。而他們的孩子則呈現:在學前階段是不成熟的—自我控制最低,探索行為最少。

主權式父母(authoritative parents)試圖合理地引導子女的行動,他們所注意的是事情而非懲罰子女;必要時,他們會施以堅定的控制,但會解釋所設標準的原因,並鼓勵子女交換意見。雖然他們對自己引導的能力有信心,但同時也尊重孩子的興趣、意見和獨特的人格;他們是關愛的、一致的、有所要求、並尊重孩子自己的決定,但他們在維持標準上的態度堅定,並施以有限制的懲罰;他們結合了控制和鼓勵。而他們的孩子則呈現:確知自己是被愛的,知道父母的要求,並對父母很有安全感。這些小孩在學前階段是屬於最有自信、最自立、自我肯定、好探索、能幹的一群。

此研究較概括的結論是:父母的態度和行為影響子女的情緒環境和行為。雙親互愛、尊重彼此的孩子常是最自主、自我控制、最有能力的一群。

(本文轉載自《社會團體工作與親職教育》,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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