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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傷害卻求償無門?「藥害救濟法」幫助您!

在服藥過程,很多民眾難免會擔心藥物會不會有副作用,當藥品依照標準的藥量及正確的方式使用於預防、診斷或治療時,對人體造成的不舒服、有害或無法預期的反應,都稱為「藥物不良反應」或「副作用」,藥物不良反應從一般性的頭痛、頭暈、噁心、嘔吐至嚴重的永久性殘疾或死亡等都可能發生,任何藥品均可能會有不良反應,有時候藥物不良反應的發生是無法預測的,發生的機制也並不了解,因此,我國在民國89年立法院三讀通過「藥害救濟法」,使民眾在正當使用合法藥物卻發生無法預期的藥物不良反應,而導致死亡、障礙或是嚴重疾病時,免於訴訟或陳情即能獲得迅速救濟。

藥害救濟政策是政府透過公權力的介入,設置藥害救濟基金,辦理藥害救濟相關業務,基金的來源是由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所繳納的徵收金、滯納金等,藥物受害人申請藥害救濟金,是透過公正客觀的審議委員會作成審議,決定是否給予救濟,符合藥害救濟範圍的對象,只要因為正當合法使用藥物而導致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就能依法申請救濟,最高可獲得二百萬元的補償金額,若藥物受害人死亡,有權申請人是其法定繼承人;在障礙或嚴重疾病的情形,申請權人為受害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藥害救濟申請的期限,申請權人必須在知道有藥害時起三年內提出。

有些例外情形,是不能申請藥害救濟的補償,說明如下﹝參考藥害救濟法第十三條、十七條﹞:

1、藥物所造成的傷害,是因為受害人本身、藥商、醫師、或其他人的過失所造成,應由具過失的人負責任,不得申請藥害救濟。

2、因接受預防接種而受害,可依「傳染病防治法」獲得救濟,不得申請藥害救濟。

3、如果藥物傷害的事件,除了人身保險外,已獲得其他的賠償或補償,不得申請藥害救濟。若已領取藥害救濟給付,又獲得其他的賠償或補償時,在取得賠償或補償的範圍內,應返還領取的藥害救濟給付,避免雙重賠償的情事發生。

4、因使用藥物導致不良反應,未達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的程度,不得申請藥害救濟。所以服藥產生常見的皮膚疹、嘔吐、頭痛等不良反應,是不在藥害救濟的範圍。

5、因急救時使用超量的藥物導致傷害,由於藥物使用目的在於急救,發生藥物傷害的危險是在可容忍的範圍,並非不可預期,故不得申請藥害救濟。

6、參與臨床試驗,因使用試驗用藥物而受害,由於有試驗契約存在,受害者可依契約求償,不得申請藥害救濟。

7、未依藥物許可證所載的適應症或效能而使用藥物,不得申請藥害救濟,臨床上,醫師開立非藥物許\可證所載的適應症用於治療,是常見的情形,如使用衛生署核准於抗癲癇用的藥﹝carbamazepine卡巴馬平﹞治療腳麻,雖然卡巴馬平治療腳麻可能具有效果,但這樣的用法不在衛生署所核准的使用範圍,一旦發生嚴重的藥物傷害,並不能獲得藥害救濟的補償,醫師開立非藥物許可證所載的適應症用於治療,應主動告知病患,民眾拿到藥品時,也可對照本身的症狀是否與藥袋上的說明相同,藉以判斷醫師開立的處方是否在衛生署所核准的使用範圍。

8、常見且可預期的藥物不良反應,是不能申請藥害救濟的,如因癌症使用高劑量化療藥品導致白血球減少死亡,由於白血球減少症狀是使用高劑量化療藥品常見且可預期的藥物不良反應,所以不在藥害救濟的補償範圍內。

有些民眾會服用自行由國外所攜帶的藥品,由於這些藥物非經衛生署所核准,在國內屬於不合法的藥物,若因藥物傷害而造成傷殘或死亡,是無法透過藥害救濟途徑得到合理的彌補,另外,藥品分為「成藥」、「指示藥」及「處方藥」,成藥和指示藥可自行至藥局購買,但處方藥必須由醫師開立處方才能使用,若自行至藥局購買處方藥﹝如羅氏鮮、諾美婷等皆為處方藥﹞,一旦發生嚴重的藥物傷害也是不適用藥害救濟,再者,中藥及醫療器材也是排除於適用範圍。

建立正確的用藥觀念,是防止藥物傷害的基本原則,如果正當合法使用藥物而發生無法預期的嚴重藥物傷害,藥害救濟法是保障民眾能獲得即時補償的途徑。
本文作者:台南市立醫院 許杏如藥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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