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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強制就醫非人人可行

臺南市衛生局近日接獲通報,精神病患於大賣場中逗留,與某商家起爭執,經前往了解,該案為精神照護管理系統收案關懷對象,案因與商家有買賣糾紛,又見警察、消防及衛生局人員到場,情緒更顯激動,表示不願至醫院就醫而出現反抗行為,基於保護個案,予以強制護送就醫,個案至醫院後經醫師評估並非精神狀態出現症狀,而是刺激因素介入導致個案出現咆哮態樣。醫師會談中,個案對答合宜,可適時回答醫師所詢,情緒平穩,由家屬陪同返家。

強制就醫衝突場面會帶來很多衝擊,進一步激發情緒躁進。去年 (97)強制就醫通報共130件,其中12件(9%)未達送醫標準(無傷人自傷之虞);雖強制就醫可第一線判斷病人是否有必要並依法護送病人至醫療院所獲得最好的照護,但並非每個精神病患皆適合此管道,在未符合強制就醫條件下,家屬的規勸與安撫是穩定情緒首要目標。

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二條明定:「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病人或第三條第一款(精神疾病: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等精神狀態表現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其範圍包括精神病、精神官能症、酒癮、藥癮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但不包括反社會人格違常)所定狀態之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視需要要求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即護送前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

仔細想想,精神病患若有些情緒表現,似乎都會被當成症狀發作的隱憂,衛生局人員亦常接獲社區民眾通報家中有精神病患不願就醫、不配合醫療或無交通工具送病患到醫院,希望能藉強制就醫管道使病患進入醫療體系,若每位精神病患都必須經由強制就醫似乎有違立該法之原意了。

精神病患症狀若得到良好的控制,他們就跟正常人一樣有自理行為能力,他們可以經由溝通、傾聽緩解症狀發作,並非每個精神病患都適合使用強制就醫,甚至有些病患因為被強制就醫後懷恨在心,對通報者有敵意。試想,精神病患就如同感冒般,症狀可緩解、可穩定,我們是不是該給精障病友多些空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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