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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出租牌照,變調的醫療行為!

民眾就醫看病,居然傳出大型醫院為民看診的是假醫師!國內驚傳有密醫集團,甚至有密醫已經行醫執業多年,前陣子臺南市地檢署檢察官查獲南部數家醫院聘用無照醫師看診,讓許多民眾為之驚訝;台南市衛生局於97年度曾經民眾檢舉,經衛生局及警察局同仁,明查暗訪,查獲2件密醫及醫師牌照租借等行為,目前已移送地檢署進行司法程序。

如果沒有醫師資格卻從事醫療行為,依醫師法第28條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以上一百五十萬以下罰金,其使用之藥械沒收之」。

如果具有醫師資格卻將醫師執照租借他人使用,依醫師法第28之4條規定:「四、將醫師證書、專科證書租借他人使用,醫師將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得併處限制執業範圍、停業處分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醫師證書」。

至於聘用密醫的醫院該負什麼責任?依醫師法第28之4條規定:「三、聘僱或容留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最重甚至可取消醫院(診所)營業執照。」

有鑑於此,台南市衛生局訂於98年6月26日上午9點至12點於本局五樓大禮堂,邀請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吳檢察官維仁及行政院衛生署醫事處周科長道君,針對密醫及醫師牌照租借等行為之法規及實務面進行研習討論,對象為本市醫師(包含中、西、牙),歡迎醫師踴躍報名參加,本次研習已申請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醫療法規課程3小時(含中、西、牙)時數認證,免費用,報名專線06-2679751轉3304、3307或上台南市衛生局網站(https://www.tnchb.gov.tw/)電子公佈欄亦有相關訊息。

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47條規定:醫療機構之醫事人員執業時,應配戴身分識別證證明。本市民眾對於醫事人員有疑慮時歡迎來電06-2679751轉3307、3304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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