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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湯注意十二事 提醒民眾溫泉場所應懸掛衛生標示

公共浴池供應溫泉場所「懸掛衛生標示」及「裝置緊急求救設施」
實施情形,衛生局展開清查


衛生局有感於泡溫泉市民漸增,為保護消費者健康,減少市民因泡溫
泉而導致意外傷害,要求業者懸掛衛生注意事項於溫泉浴室入口處、
售票處、浴池週邊等醒目場所,現場標示溫泉水溫及溫泉酸鹼值,並
於浴間裝置緊急求救設施,提醒泡湯民眾─「泡湯注意十二事」:

一、患有傳染性疾病者禁止入浴。
二、飲酒過量顯有醉態者禁止入浴。
三、攜帶寵物者禁止入浴。
四、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糖尿病等慢性疾病者,不宜入浴。
五、惡性腫瘤及多發性硬化症病患不宜入浴。
六、血友病患及皮膚敏感度差、感覺障礙病患不適合入浴。
七、飽餐及空腹不宜入浴。
八、入浴前請澈底淋浴及卸粧。
九、泡浴時間每次以十至二十分鐘為原則。
十、年長及年幼者請由親人陪伴入浴。
十一、現場標示水溫、酸鹼值及緊急狀況之處理方式。
十二、泡浴中若有任何不適,請立即離池並通知服務人員。


衛生局表示上週起,動員士林及北投區衛生所,前往公共浴池供應溫
泉之場所實地調查。業者應「懸掛衛生標示」及「裝置緊急求救設施
」之實施情形,檢查結果:士林區12家全部清查完畢,「懸掛衛生標
示」全部合格,「裝置緊急求救設施」有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冷水
坑應予改善;新北投區檢查5家,其中龍泉浴室缺浴間裝置緊急求救
設施及衛生標示,新綠園浴室缺浴間裝置緊急求救設施;行義路地區
檢查7家,其中紗帽谷、川湯、草山文化、集客之大眾池欠缺裝置緊
急求救設施,經通知改善逾期未改善,將依「臺北市營業衛生管理自
治條例」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衛生局呼籲,業者應設置顧客反映系統,並予以雙向適切回應,建立
業者與消費者良性互動的管道,而消費者應隨時注意自己身體狀況,
若先前有身體不適情況,則應避免泡溫泉,畢竟營業場所優質的環境
衛生狀態,需要業者隨時用心維護,才能創造雙贏的休閒消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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