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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孕婦與胎兒的道德兩難

懷孕是人生美妙的體驗。然而,懷孕的過程又很危險。全球每年死於懷孕期以及分娩的婦女不在少數。另外還有更多婦女因為懷孕而身體受傷、感染疾病甚至殘廢。所以在特定的情況之下,懷孕對孕婦與胎兒並非永遠都是兩全其美的。當懷孕的過程發生不能對媽媽和胎兒都兩全其美時,必要時甚至得做一定程度的取捨,這時就有「面對孕婦與胎兒的道德兩難」問題出現。

在討論面對孕婦與胎兒的道德問題之前,先要把母親跟胎兒的關係做分析,一般說來母親跟胎兒的關係可以有三種模型:第一種以母親和胎兒為各自獨立的生命體,兩者有平等的關係;第二種則是認為母親加上胎兒才是一個單一生命體,胎兒只是母體的一部分;第三種則是介於上述兩者之間。

如果認同第一種以母親和胎兒為各自獨立的生命體,視胎兒為具備完全的生命權,則無異母體之權利就會被降抑,而只是懷孕的工具而已。因為從因果上來說若無母親則胎兒無法生存,胎兒若死亡則母親仍可生存。基本上母親和胎兒並不平等,而在懷孕期間因為只有母親有能力表達個人意願,所以母親的地位應該是比胎兒高一點。

第二種則是認為母親加上胎兒才是一個單一生命體,胎兒只是母體的一部分,胎兒並不具備獨立地位,那就沒有真正母胎衝突的問題,母親的決定即代表胎兒的決定。這種關係似乎又太偏向母親,忽略了胎兒是會成為完整個人的可能。

所以非一非二才是比較中道的看法,至於非一非二之中又有偏一或偏二的情況,在懷孕早期(小於23週左右)胎兒離開母體無法存活,所以這時候之母親跟胎兒的關係比較偏向第二種認為母親加上胎兒才是一個單一生命體。在靠近預產期時胎兒已經有存活能力,這時候就比較偏向母親和胎兒為各自獨立的生命體,兩者有比較平等的關係。

最常被討論的孕婦與胎兒的道德兩難問題就是「墮胎」的問題,絕大部分的墮胎其懷孕週數都比較小,就如同上面的討論,這個時候胎兒離開母體無法存活,所以這時候之母親跟胎兒的關係比較偏向第二種認為母親加上胎兒才是一個單一生命體。這也是支持墮胎者認為只有在胎兒出生之後,發展到具有人格特徵時才能成為人。所以母親擁有自己之身體支配權,婦女擁有絕對的權利對胎兒進行任何處置。但是反對墮胎的人主張,未出世的胎兒也同母親一樣具有生命的權利,我們不應以母親權利為藉口墮胎。既然胎兒不是一個入侵者,而僅僅是無辜的受害者,即便是在自衛的情況下,母親也缺少殺死它們的道德證明。

有關胎兒的道德地位咸有爭議,各國乃至美國各州法律對胎兒權益、墮胎之合法性的規定也大為不同。以台灣為例優生保健法規定,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只要有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尺度實在是非常的寬鬆。

另外兩個比較常碰到的孕婦與胎兒的道德兩難問題就是,胎兒有先天缺陷及懷孕當中發現母親有癌症。以生命的角度來看生命的價值是無法估量。最近在醫學會上聽到一些因為先天性心臟病而接受開刀治療的病童長大之後的報告,大多數病童都感謝他們的父母把他們生下來,讓他們能夠有機會去看到這個美麗的世界,這讓我深受感動。所以缺陷可否修復及缺陷的嚴重度應該是決定先天缺陷胎兒是否繼續懷孕的先決條件。如果缺陷太嚴重,出生之後無法修復,這樣會帶給家庭社會沉重的負擔,早期人工流產應該是可以被考慮的。至於像一些可修復的缺陷像兔唇之類之胎兒,應該是不能人工流產才對的。另外,在懷孕之後才發現癌症的病例在醫學中心並不少見,孕婦與胎兒之間利益取捨考驗著醫師的判斷力。不是每種癌症都是絕症,以現代的醫療科技,許多癌症可以治療、控制,只要早期發現、早期治療,大多數的癌症存活率不算低。除了血液、淋巴等癌症以化學治療為主,有實體腫瘤的癌症,多以開刀手術除去腫瘤為第一步驟,也是最好的處理方式。嚴重的癌症除開刀外,還需合併化學治療、放射治療。但是懷孕期間能不能開刀?能不能化療?能不能進行放射線治療?還是要等到寶寶產下,再接受治療?但可能延誤早期治療的良好時機。或者搶救母體,放棄嬰兒?再或者可以先開刀除去腫瘤,保住母子?無論那個決定,都是母親與胎兒的重大挑戰。淋巴癌、血癌這類血液疾病,轉移速度非常快,但因為現今的化療藥物可以達到很好的治療效果,若在懷孕前期發現,都會建議母親中止懷孕,接受化學治療。作為一個婦產科醫師,當然希望能同時保住母子兩人,但不得已時勢必得做一方的犧牲。但也有少部分的癌症,癒後狀況差,5年存活率寥寥無幾,即使犧牲孩子,母親的存活期也不長,便會建議以寶寶為優先考量。

以上討論的是特定且比較嚴重之情況下,面對孕婦與胎兒的道德兩難問題。而日常執業之中也會遇到孕婦可能做出有害其胎兒健康、福祉的決定或行為,例如妊娠糖尿病之孕婦不遵循醫囑控制血糖或者嚴重子癲前症之孕婦拒絕住院,她的醫生可能會面臨道德兩難的處境。醫生的首要義務是尊重婦女的自主權還是促進可能對胎兒最有利的行為?我國民法上保障胎兒之權利,「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民法第七條) 所以醫生並無法律上之權利要求孕婦必需遵循醫囑。道德勸說可能是比較合理的做法。道德不像法律有比較明顯之對錯的界限,而醫療行為之道德,尤其是牽涉到母親跟胎兒的議題,更是值得我們不斷去思考與討論。 
本文作者:林口長庚婦產部產科主治醫師 詹耀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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