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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情人暴力亦可聲請保護令 面對恐怖情人 不再求助無門

因應近來恐怖情人、分手暴力事件頻傳,為落實防止親密關係暴力,確保被害人人身安全,自本(105)年2月4日起,對於年滿16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的被害人,將可準用家暴法聲請民事保護令,並可獲警察人員保護措施、被害人隱私保護、醫療機構驗傷、加害人處遇、違反保護令罪等保護措施之適用,也就是未來一般男女朋友或同性伴侶即使沒有同居事實,如果有遭受對方肢體或精神的暴力,可以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並尋求相關單位的協助與保護,不再求助無門。

遭受情人暴力亦可聲請保護令 面對恐怖情人 不再求助無門_圖1
圖片來源:by David Castillo Dominici from FreeDigitalPhotos.net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張秀鴛司長表示,家庭暴力防治法是亞洲第一部防治家庭暴力的專法,87年立法通過讓法入家門,96年開始將「同居關係」納入適用,104年則擴大對未同居親密關係伴侶的保護,未來情侶間發生暴力或是糾纏不清將有法可管,希望被害人勇於求助,司法、警政、醫療及社政等各單位將持續合作,建構一個防止家庭及親密關係暴力的安全網,以保護被害人,讓被害人免於生活在恐懼之中。同時,衛生福利部也提醒戀愛中的朋友,要感性談戀愛,理性談分手。
本文作者: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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