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公告「北市救護車設置機構救護車收費基準」

A:

為確保民眾緊急送醫或病患轉送服務之品質,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特延攬專家完成「臺北市救護車設置機構救護車收費基準」修訂,並於96年1月1日起公布實施。原「臺北市醫療機構救護車收費標準」於民國89年間制訂,惟鑑於民間救護車機構陸續設立及收費認定有所爭議,故將原收費標準正名並依實際執行狀況訂定收費基準。

新修訂救護車設置機構救護車收費基準,適用於所有設置救護車機構(含消防、衛生醫療、軍事、民間救護車機構),惟如民眾遇有緊急事故時撥打119,請求消防局(救災救護勤務中心)之救護車載運及救護傷患,或經醫療院所處理急重症之院際間轉診則不需另外付費。

修訂後之救護車收費項目及費用調整如下:

(一) 救護車費:
1. 基本費:為反應成本由原600元調至800元。
2. 救護車行駛里程費:由每公里20元調至每公里25元。

(二) 救護員費:為鼓勵第一線救護人員救護能力及資格再提升,修正為
1. 醫師費:每小時1500元。
2. 護理人員費:每小時700元。
3. 救護技術員費:初級救護技術員-每小時400元、中級救護技術員-每小時500元、高級救護技術員-每小時700元。

上述收費項目均以最高收費上限明定,救護人員費用則以出勤總時間合計。

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衛生局

2007-01-23 11: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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