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主題:含藥化妝品長期使用會如何?

A:

問:市售含藥化妝品,聽說可以去除黑斑、痘疤等各種斑點,但它是經過衛生局合格。如果長期使用,縱使臉上斑點消除,會不會產生不良的後果?例如抗藥性等等?
答:要討論這個問題,應該從「含藥化妝品的設置精神」談起。
很遺憾地,我在網路上找不到相關的資料,只能從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中的規定去尋找蛛絲馬跡。
在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中規定的所謂「化妝品」,指的是「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掩飾體臭或修飾容貌之物品」。換句話說,對於我國衛生署來說,這些化妝品「不得於報紙、刊物、傳單、廣播、幻燈片、電影、電視及其他傳播工具登載或宣播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之廣告」。其中所謂的「虛偽誇大」在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中明訂為「名稱、製法、效用或性能虛偽誇大者、保證其效用或性能者、涉及疾病治療或預防者」。
從上述的記載,我們可以理解;如果一個化妝品「必須具有療效或可宣稱功能」,只能依據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的第十四條與第十九條之規定,「製造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聘請藥師駐廠監督調配製造」;在標示與廣告上才可以「在完整標示產品「衛署妝輸字」或「衛署妝製字」的前提下,除了一般化妝品可以刊登的內容外,還可以刊登經衛生署核准的仿單(即中文說明書)內容」。
再看一下我國衛生署規定的「含藥化妝品」項目,目前分為「防曬劑、美白劑、染髮劑、燙髮劑、止汗防臭劑、抗菌劑、收斂劑及其它」;其中的「其它」甚至包括了新的染藥色素、硫磺等青春痘消炎殺菌成分,還有維他命類添加物。這些所謂「含藥化妝品」,是唯一需要經過申請查驗登記的化妝品(一般化妝品均已依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衛署藥字第87031871號公告免予申請備查)。
整個法條看到這裡,各位大概可以理解,所謂「含藥化妝品」的基本精神大約是:
1. 確實有效(有生理影響作用),且可宣稱療效。
2. 有醫藥或毒劇成分,須經特別囑咐使用—這些所謂的「特別囑咐使用」,可能包括了「有效成分濃度比較高(比方說果酸)、酸鹼度特別高/低(比方說左旋C)一類的產品。
這些成分既然列管(其實含維生素的成分列管,實在有些…老舊<=之前不是有個新聞說法官也不認同,結果衛生署立刻說要改?台灣維他命超貴 法院也質疑=廣告/新聞閱讀),就表示了衛生署一定的憂慮。這些憂慮未必出現在「長期使用」—化妝品雖然變成「含藥」,終究是化妝品;藥品可以規定「請依醫師指示只用」,化妝品就「隨便你用」了—看起來也是因為成分本身(比方說硫磺、染料)或是成分的濃度必須比較謹慎。
因為廠商生產出來的是「化妝品」,消費者使用過程中不會出現「醫護人員建議使用三個月即可」的警示行為。也就是說所謂「經過衛生局合格」的意思,僅僅只是「同意廠商可以在這個濃度之下,酌量使用這個成分」。
換句話說,在邏輯上「長期使用…會不會產生不良的後果?」的答案應該是「不會」!
後記:這篇回答會囉唆一些,主要還是因為「政府不會給我們答案」。從整個邏輯推論來看,所謂「含藥化妝品」其實是個奇怪的觀念—既然「含藥」,當然會有副作用的機會(有作用,當然就有可能有副作用);可是這些「化妝品」並非「醫師指示用藥」;當然屬於一般性的消費品,消費者可隨意購得,隨意使用。
所以上題給的答案是「邏輯上可以」;實務上?長久使用防曬品…應該沒有問題。長久使用沉澱硫磺溶液?還是會有過度乾燥與燒傷的機率吧~

2008-05-15 18:4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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