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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署訂定捐血者健康標準(草案),為輸血安全把關!

「捐血者健康標準」早在79年即已公告實施,嗣因血液製劑條例於94年1月19日公布,衛生署爰依據該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之授權規定,邀集相關之機關及團體、以原來「捐血者健康標準」為藍本加以修正,並以法規命令形式予以規定,上開標準業於94年9月13日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進行預告。其中有關同性戀者不得捐血部分,查現行標準第八點第三款即已規定:曾有吸毒、慢性酒精中毒及AIDS高危險群者(包括靜脈注射藥物成癮者、同性戀、雙性戀及血友病患),永久不得捐血。本次除將該規定修正為「靜脈注射藥物成癮者、男性間性行為者及血友病患」永不得捐血外,另亦增列「曾從事性工作者」亦永不得捐血;至於暫緩捐血者,增列如下:

1.自西尼羅病毒流行區離境日起,暫緩捐血一個月。
2.懷疑自己感染愛滋病毒者或二年內曾與可能感染愛滋病毒者發生性行為者。
3.二年內曾與陌生人發生性行為或嫖妓者或曾治療性病(梅毒、淋病、披衣菌、生殖器皰疹、軟性下疳、尖型濕疣等)者。
4.一年內曾刺青者。

按「捐血者健康標準」之訂定,係為防止可能經由血液感染之疾病,藉由捐血而傳染給別人,並減少「空窗期」所捐出的血液危害到受血者的健康。故行政院衛生署在79年公告「捐血者健康標準」時,即比照美國等先進國家,將「同性戀、雙性戀」列為不得捐血對象,本次修正條文乃兼顧輸血安全與部分捐血者之權益,將上揭不得捐血對象之文字修正為「男性間性行為者」,俾對不得捐血者作更明確之界定。

「輸血安全」為全球所重視,美國、加拿大等國家,雖在多次的會議中,討論是否修正限制男性與同性間發生性行為者捐血之規範,惟目前仍持續維持其原政策,理由為:維護用血安全為首要之考量,且捐血係以援助受血者恢復健康為主要之目的,訂定捐血者健康標準,是尊重並平衡捐血者和受血者的權益,捐血條件之限制,則是依據流行病學及相關科學研究數據訂定之,就如同前往瘧疾流行地區旅行的人,雖無感染症狀,仍限制一段時間不得捐血,道理是一樣的。

從目前愛滋病感染者累積數可明白,感染者之危險因子,仍然以不安全性行為佔最多(67.5%),而男性與同性間性行為者佔38.0%,故台灣仍比照美國等先進國家將男性與同性間性行為者列為不得捐血之對象。

本次訂定捐血者健康標準草案,係依據行政程序法所規定之程序公開辦理預告,任何人於預告期間均得對該標準表示意見,相關團體對該標準若有任何意見,可經行政程序管道,以書面提出建議,行政院衛生署將會依各界意見,邀請專家學者及專業團體,就專業與安全之立場,適當檢討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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