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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商品專賣店違法販賣偽禁藥遭查獲

我國隨著外籍人士日漸增多,在人潮熙攘的街頭,不乏可見許多專門販售泰國、越南、印尼等地特有產品的商店,以解異地遊子的鄉愁,但有些店家在懵懂不了解法規的情形下,販賣自己回國探親時攜回的藥品,卻殊不知這樣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法規,依藥事法規定,最高可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北縣衛生局98年3月底於林口鄉某泰國商品專賣店內查獲玻璃櫃內陳列數種無中文標示之藥品(ZEMA、paracetamol、DECOLGEN PLUS 100 TABLETS、五塔標行軍散、Vapex、五塔油、Hirudoid、金杯油、Benda...)等多種藥品,經縣衛生局訪談現場39歲泰籍婦女雖表示「…案內無中文標示之藥品都是本人的泰國友人從泰國回來台灣時,原本帶回來要自己用的,但因為常常會多帶,就會委請本人放置於商店內販賣,避免浪費...。」,惟其擅自販售未經國內核准輸入之藥品的行為已觸犯藥事法第82、83條規定,北縣衛生局現場查扣上述藥品,並依其販賣偽禁藥品之情事,全案移送地檢署偵辦。

北縣衛生局為維護民眾健康,將不法藥物查緝列為查核工作重點,自97年度起共查獲 15起偽禁藥,均已依藥事法第82條(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及藥事法第83條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移請檢察署偵辦。

北縣衛生局呼籲民眾為了健康,勿至雜貨店、市場攤販等非正規販賣藥品之場所,購買來源、標示不明及無許可證字號之藥物,免得治病不成反傷身,並應注意藥品是否詳實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品名及許可證字號、製造日期或批號、主要成分含量及用法、主治效能或適應症、副作用禁忌及其他注意事項、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等資訊。另呼籲業者勿自行或委託別人從國外帶回未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准之藥品公開陳列販售,以防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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