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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使用藥品而受害可獲救濟

嘉義市73歲的胡阿嬤正確使用醫師處方用來治療抽搐癲癇的藥品,卻不幸產生嚴重副作用而住院,經過藥害救濟管道獲得藥害救濟給付6千元。

胡阿嬤一開始是因為左臉與左邊手腳出現抽搐且意識喪失,家人送她至醫院就醫,醫師開了治療抽搐癲癇的藥品Dilantin®(癲能停),阿嬤使用了約1個半月後出現皮膚紅疹及喉嚨痛的症狀而再度就醫。

經醫師診斷為治療阿嬤抽搐癲癇的藥品 dilantin®(癲能停)引起藥物不良反應,醫生暫停使用dilantin®(癲能停)並請家屬密切注意,如有再惡化或發燒要立刻就醫,並給與其他藥品治療,結果6天後阿嬤又開始發燒而且皮膚紅疹惡化、口腔潰瘍疼痛導致無法張口,緊急送至急診就醫並被安排住院治療,經過9天後平安出院。出院後經由藥師的協助向衛生署申請藥害救濟。

民眾在合理用藥的情況下卻發生無法預期的藥物不良反應,導致住院、嚴重殘疾甚至死亡時,如果僅有訴訟一途,常因事故責任認定複雜,費時曠日,不僅對受害者之救助緩不濟急,對廠商及醫療機構聲譽之損失亦難以估計。行政院衛生署為此建立藥害救濟制度,保障消費者正當使用合法藥物,發生嚴重藥物不良反應事件時,可以獲得及時的救濟。

立法院於今(100)年4月19日三讀通過藥害救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放寬條件讓國人如有「適應症外使用藥品」而受害的情形發生時,只要經過審議後認定,用藥當時是符合醫學原理及用藥適當性者,也可獲得藥害救濟給付。嘉義市政府衛生局提醒民眾自知道藥害事件發生時起的3年內,都可以向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提出申請。

本文作者:嘉義市政府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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