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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RS)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Q&A 【下】

Q31: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疫情有擴大之趨勢,政府如何因應?

A:一、疫情監測

    1依據世界衛生組織通報標準處理國內外通報
    2加強及全面查核經常性監測系統個案

  二、個案調查及審查

    1美國疾病管制中心專家已來臺與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共同展開
     疫情調查與防治
    2通報個案進行快速病例審查:由台北市政府衛生局醫師組成
     審查小組,進行快速審查
    3確定個案
    4接觸者之採檢
    5追蹤曾就診醫院之醫護人員
    6洽請國際專業人員協助比對檢體

  三、防治策略

    1確定個案,啟動醫院感控小組,進行隔離措施
    2病患送進負壓隔離病房及完成採檢
    3探視親屬及醫護人員保護措施
    4與駐外單位及陸委會等相關單位加強聯繫與防治工作
    5每天召開國內外專家及跨部會會議
    6訂定我國SARS病例通報與處理流程

  四、資訊收集及提供

    1與世界衛生組織交換資訊
    2每日提供媒體正確資訊
    3每日與國外實驗室及世界衛生組織網站交換資訊
    4聯繫駐外單位蒐集資訊
    5民眾諮詢電話及自我懷疑個案追蹤

  五、民眾宣導

    1宣導管道應用網路、電子媒體、LED、健保速訊、署立醫院
     等通路
    2機場宣導:機上廣播、通關廣播、海報、單張及新聞稿資料
     張貼與發送,跑馬燈播放相關訊息

  六、機場檢疫及港口管制措施

    1制定「加強金馬地區(小三通)檢疫防疫計畫」
    2補助金門及連江縣立醫院相關硬體設施及辦理醫師在職訓練
    3增派人員支援處理金馬地區疫情
    4加強航空及港務檢疫措施
    5出入境、領務簽證宣導,及強化「症狀聲明」機制

  七、建立跨部會合作機制

    1農委會:農漁民進出港口管制
    2海巡署:加強防範偷渡管制
    3教育部:加強學生之教育宣導
    4陸委會:加強台商疾病宣導防治、國人出國罹病者研擬包機
         回台之處理方案
    5外交部:協助蒐集國外資訊及發放宣導資料、研擬外籍人士
         他國罹病者擬入境之處理。
    6內政部:研擬外籍人士他國罹病者擬入境之處理
    7交通部:加強旅遊業者宣導及導遊、領隊之在職訓練、航空
         及航運之通報檢疫、症狀聲明表之填報、國人出國
         罹病者擬包機回台之處理。
    8新聞局:協助各式媒體通路宣導


Q32:面對目前SARS的蔓延與擴大,旅遊業者與遊客該如何因應?
    政府相關單位有何具體協助措施?


A:一、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已函請觀光局轉知各旅行公會會員旅行社注
    意下述事項:


    1如旅行社出團至中國大陸、香港、越南、新加坡等曾有報告
     病例之地區者,應勸導團員儘量避免至人多擁擠之公共場所
     ,如有旅客出現發燒、咳嗽、呼吸困難、呼吸急促等症狀,
     應儘速於當地安排病患就醫,並善盡告知同團旅客之義務。

    2對於自上述地區返國,且有可能與病例接觸的民眾,如有發
     燒及不尋常的呼吸道症狀,應即通報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免
     付費疫情通報專線0800-024-582)並就醫,同
     時告知醫護人員有關出國資訊,俾即時採取必要之治療與隔
     離措施。

    3旅客返國入境時,若出現不適症狀,可透過空服員協助,在
     入境航班上填寫「症狀聲明表」,投入位於機場入境動線之
     回收箱;或自行於回收箱處取單填寫「症狀聲明表」後投箱
     ,並將下聯「傳染病敬告卡」撕下攜回,供就醫時參考。

     若於機場出現嚴重症狀,請速聯絡機場檢疫人員:
     中正機場第一航廈(03)398-2584
         第二航廈(03)398-3395
     高雄機場(07)803-1141


    4為便利旅客取得「症狀聲明表」,已請旅行社協助分送表單
     (夾帶於旅客護照或機票)給前往東南亞、大陸及香港之旅
     客。

  二、台北市政府衛生局亦發函各航空公司要求其配合下述事項:

    1機場工作人員如發現乘客於旅遊地上機前有發燒至38°C以
     上,及咳嗽、呼吸困難等不尋常之呼吸道症狀,應建議旅客
     先於當地就醫,直到症狀緩和再返國。

    2為避免傳染病由境外移入,亦請航空公司於發現機上旅客有
     上述症狀時,應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即時通報機
     場檢疫人員,以利檢疫工作之進行。

    3請空服員於航機降落以前,於航班上加強播放「入境旅客申
     報制共同宣導錄影帶」或利用廣播向乘客宣導填寫症狀聲明
     表;並請各航空公司於入境航班準備適量之「症狀聲明表」
     表格,供出現疑似傳染病症狀之旅客填寫。

  三、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提供航空公司機上廣播稿以提醒民眾注意自
    身狀況,如有類似症狀有義務通報衛生單位。


Q33:如勞工接獲衛生單位通知,因當事人屬SARS危險群應配合居
    家隔離數日時,其工資、給假權益如何?


A:雇主得比照颱風假方式給與員工防疫假,即員工休假,雇主可不給
  薪,若遭感染員工長時間無法上班,建議公司以留職停薪方式處理
  。(參照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說明)

Q34:如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因感染SARS經衛生單位隔離
    治療時,勞工可否要求資遣?


A: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如有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
  款之事由,因此造成勞工恐慌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要
  求被資遣,且資方須付給資遣費。(參照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說明)

Q35:各級學校(含幼稚園)教職員及學生只要有人去過SARS疫情
    發生地區或家屬疑似感染者,是否皆須通報教育局並立即採
    取適當措施?


A:單一班級如有一人經臨床診斷疑似感染,即授權學校與家長、衛生
  單位會商決定是否停課;同一班有兩名疑似感染,該班立即停課,
  校內兩班以上出現疑似病例,全校立即停課。(參照臺北市政府教
  育局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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