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有關藥品的有效期限和許可證的問題?

A:

Q:您好,家人去藥局買了『亞利拿如健糖衣錠』,製造日期:2006.03.31,有效期限:2009.03.30,雖然有效期限還未到,但我在上網查詢之後發現它的許可證有效日期是2008-02-22。請問: 1.許可證有效期限過了的話,藥局還可以販賣嗎? 2.許可證有效期限過了的話,此藥物還可以吃嗎? 3.如果已經打開外包裝塑膠膜,可以退還藥局嗎?感謝您的回答,謝謝!

A:藥品許可證乃是指藥事法第39條第1項:製造、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而藥品的製造日期和有效期限是指藥品的安定性而言.
藥品的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限和藥品許可證是不同的兩件事,您的藥品製造日期:2006.03.31,有效期限:2009.03.30,所以只要在2009.03.30以前不拆封的話,其安定性是沒問題的.
而您所問的許可證應是指藥品許可證吧!
真正具有醫療用途的產品,都必須經過嚴謹的求證過程,才能取得藥品許可證,才能當做藥品來販賣,也才能公開宣稱具有經過驗證的醫療效能。
許可證有效期限過了的話不是藥局的問題,而是藥廠根本不能製造,所以更不用說會賣到藥局手中了,若許可證有效日期是2008-02-22,是代表藥廠超過這個日期就不能再製造,除非申請展延或重新申請,否則就違法.所以您的藥製造日期是2006.03.31製造的,之後才賣到藥局,是符合規定的.另外藥局驗收部份只要在有效期限之前都可以販賣,所以依效期來看是沒有問題的,依製造和販賣的兩部份的日期都在規範之內,所以不用太過擔心。
若您已經打開外包裝塑膠膜,是不可以退還藥局的,因藥局的藥師有責任對藥品的品質把關,任何經拆封過的藥品或外觀皆有可能造成對藥品品質的影響,所以即使退回去後藥師也不能再使用了.

2008-06-29 15: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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