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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起食品玩具加註醒語

為了吸引兒童的目光,許多業者會在食品中包裝玩具,或是玩具中包含食品,藉此吸引家長購買。食藥署強調,食品及其容器或包裝,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玩具應符合經濟部「商品檢驗法」及「商品標示法」規定,並自106年起依法要求業者在食品玩具包裝加註醒語。 

考量市售產品樣態多元性,無論食品包含玩具、玩具包含食品或該兩者併同販售的產品,為避免孩童食用或使用時,有誤食玩具的情形,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於105年2月4日公告「包裝食品與玩具併同販售應標示醒語規定」,並自106年1月1日(以產品產製日期為準)施行,該等商品應於其外包裝標示「本產品內含玩具,小心勿吞食或吸入,建議由成人陪同監督使用」或等同意義字樣醒語。 

食藥署呼籲,業者在設計這類產品時,應依規定加註相關醒語,提醒民眾食用時應注意安全性,如未依規定標示,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違規產品依同法第52條命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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