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誇大化粧品廣告將受罰

愛美是人的天性,消費者的目光很容易被琳瑯滿目的化粧品吸引,而誇大的化粧品廣告更是令人難以抗拒想要購買的衝動。為了充實消費資訊,使消費者在選購化粧品時,能獲得正確且足夠的消費資訊,衛生署已於98年1月22日公告「化粧品得宣稱詞句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並自98年8月1日起實施,提供廠商有所依詢參考,並減少可能產生的消費糾紛。

廣告的目的在於誘人消費,因此常見過度吹捧產品的情形,為了維護消費權益,衛生署規定化粧品之標示或廣告不得誇大不實或宣稱療效,並明確規範「化粧品得宣稱詞句及不適當宣稱詞句」內容(詳見衛生署網站 https://www.doh.gov.tw),使化粧品業者有所依循,也讓民眾能夠清楚辨識。業者對化粧品標示或廣告如有違反前述公告內容之情形,將可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規定,標示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鍰,廣告則處新台幣5萬元以下罰鍰。

化粧品不適當宣稱詞句包括:

誇大不實者:

一、效用與性能

宣稱之內容易使消費者誤認該化粧品具有特定效用或性能者。

二、產品品名

所使用之化粧品品名,易使消費者誤認其具有特定效能,或與特定成分之效能有一定的關係者。

三、製法、成分、含量

宣稱之內容易使消費者誤認該化粧品具有一定的成分、含量或製法者。

四、製造地、產地或來源

宣稱之內容易使消費者誤認該化粧品或其成分之原產地(國)、製造者、產地或來源等者。

五、品質或信譽

廣告宣稱該化粧品具有一定之品質或信譽,易使消費者誤認該產品之衛生、安全、效能性符合市場標準或經專業機構之保證者。

六、保證

宣稱對於化粧品的保證內容,但於現有科學驗證或實際使用上均無法完整實現,或與保證內容仍有相當程度的差距者。

涉及療效者:

宣稱內容易使消費者誤認該化粧品的效用具有醫療效果,或使人誤認是專門使用在特定疾病,或暗示該化粧品添加某成分而具有藥理之錯誤認知。

衛生署將繼續加強督導地方衛生機關取締不法化粧品,也歡迎民眾協同監督檢舉非法,向檢舉不法藥物專用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及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625-748檢舉及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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