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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煙無助戒菸且可能成癮

電子煙商以「電子煙可幫助戒菸」、「電子煙是吸菸者減害的選擇」等口號誤導大眾,更用「電子煙不是菸品」、「電子煙不會上癮」、「電子煙無害」等誘使青少年嘗試。 

所謂「電子煙」,就是將尼古丁、丙二醇和其它化學品與重金屬等毒素所組成的化學混合物進行汽化,再傳送給使用者的產品。且電子煙之尼古丁、添加物含量未知,使用者實際吸入量亦屬未知之數,故此類產品可能包含其他有害人體成份,目前尚缺乏嚴謹的化學、動物實驗、臨床試驗證實電子煙對人體完全無害。 

圖片來源:by Goldy from FreeDigitalPhotos.net

衛生福利部自98年3月起,已將電子煙納入藥品管理。目前電子煙未經嚴格科學測試,包括臨床試驗、安全性評估等,且迴避藥物安全性的監測和管理的藥品查驗登記機制;未經藥品查驗登記而擅自製造或輸入,依藥事法第82條,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販賣未經核准之電子煙,依同法第83條規定,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報導逕自宣稱電子煙可讓使用者減輕菸癮、不復胖等戒菸療效,涉違反藥事法第69條規定「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已涉及違反藥事法第69條規定,若經查證屬實,最高可處新台幣2,500萬元罰鍰;傳播業者刊播未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藥物廣告,依同法第95條規定,最高可處新台幣2 500萬元罰鍰,其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限期停止而仍繼續刊播者,最高可處新台幣2,500萬元罰鍰,並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電子煙產品外型類似紙菸,若製造、輸入或販賣,將依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依同法第30條規定,對製造、輸入業者,最高可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並令限期回收;對販賣業者,最高可處新臺幣3千元罰鍰。 

第63屆世界醫師會也對電子煙提出重點聲明: 

〔2012年10月於泰國曼谷召開之第63屆世界醫師會大會通過〕 

● 沒有研究確定電子煙蒸氣不具致癌性。 
● 沒有證據證明電子煙可以幫助戒菸。 
● 電子煙可能提高青少年尼古丁成癮程度,進而嘗試其他菸草產品。 
● 電子煙讓消費者誤認是戒菸替代品,導致延緩戒菸時機。 
● 液態尼古丁易使兒童誤食或經由皮膚吸收,尼古丁毒物暴露風險高。 

〔參考資料:全球醫療衛生專欄〕
本文作者:南投縣政府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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