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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特殊營養食品標示,消費有保障!

特殊營養食品之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適用一歲以下嬰兒,坊間所稱之「嬰兒奶粉」)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為滿足或補充生長發育或維持健康所需營養需求之用,此類產品有其使用目的、方式及特定適用對象之限制,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採取加強管理措施,使營養標示及內容有所規範、遵循及一致性,並能提供完整清楚的產品營養資訊。 


衛福部於104年8月14日公告「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以產品製造日期為準)。相較於前揭公告前之既有規定,本次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營養標示規定訂定重點包括: 

1. 飽和脂肪、反式脂肪及糖含量增列為強制標示項目,與一般食品標示管理一致。
 
2. 標示格式、單位及數據修整方式一致化,使營養素含量相關資訊清楚明確的呈現。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以「每100公克 (或大卡)」及「每100毫升」標示;特定疾病配方食品以「每一份量(或每份)」及「每100公克(或毫升)」標示,並加註該產品每包裝所含之份數。 

3. 強化並明確訂定營養標示值與實際檢測值之誤差允許範圍,業者應加強並落實產品品質管控,確保標示值正確性。 

食藥署提醒業者,105年7月1日起製造的產品應確保符合「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明確標示並提供產品營養素含量相關資訊,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並處以新臺幣3至300萬元或4至400萬元罰鍰。
本文作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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