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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有唇顎裂胎兒不可做人工流產


在醫界及社團的大聲疾呼下,衛生署在最新公佈的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
中,嚴格定義人工流產的限定,未來必須是外貌畸型難以矯治的胎兒,
才可以施行人工流產,細則也同意黏多醣貯積症的家長,有權決定是否
拿除胎兒。

以往優生保健法只規定,發現胎兒外貌畸形者就可以拿除,日前醫界及
社團就大聲疾呼,呼籲家長們不要再把懷有唇顎裂的胎兒拿掉,醫界認
為,以現今的整形技術,對唇顎裂的手術幾乎可以恢復原貌,尤其該病
又不影響到智商,家長更沒有理由拿掉孩子。

因此衛生署公布最新的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規定,唇顎裂胎兒等可以矯
正治療的胎兒,醫師不可施行人工流產,嚴格限定為「胎兒外貌畸型難
以矯治者」才可進行流產。另外,過去也認為一經檢查發現是海洋性貧
血,家長及醫師都可以決定拿除,現在則必須是重型海洋性貧血才可以


雖然很多先天性代謝疾病的限定愈來愈嚴,但是由於黏多醣至今還沒有
找出有效的解決方式,因此在優生保健法中增列黏多醣貯積症,避免產
下黏寶寶。

衛生署保健處指出,目前優生保健法母法仍在修法中,以往婦女團體要
求在修母法時,將人工流產同意權由夫妻雙方改為女方同意即可,但衛
生署原則上認為,孩子是雙方共有,人工流產同意權仍須雙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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