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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放寬外籍看護申請限制,這些族群可能受惠!

作者/KingNet國家網路醫藥 編輯部

隨著超高齡社會即將來臨,與少子化的趨勢,越來越多家庭有聘僱外籍看護的需求。不過過去申請條件嚴格,尤其80歲以下族群欲申請需經醫師評估,巴氏量表低於35分才符合申請資格,預估放寬申請條件後將有60萬人受惠。

勞動部於10月13日公告修正「申請聘僱家庭看護移工及中階人力」相關法規,簡化家庭看護移工申請,增列多元認定申請資格及簡化75歲以上長者及領有特定身心障礙證明者重新聘僱看護移工流程,民眾不必再往返醫療機構重複評估失能情形!

舊制規範

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的被看護者,應符合下列二種資格條件之一:

資格一、

被看護者至公告指定之「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評估醫院」進行專業評估,經指定醫院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且醫療團隊評估結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
  • 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顧需要。
  • 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

資格二、

被看護者領有直轄市或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核發的身心障礙手冊,且須符合下表中的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之一、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定度。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 平衡機能障礙
  • 智能障礙
  • 植物人
  • 失智症
  • 自閉症
  • 染色體異常
  • 先天代謝異常
  • 其他先天缺陷
  • 精神病
  • 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 罕見疾病(限運動神經元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 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新制規範

本次修訂主要放寬以下族群:
  • 長期使用長照服務者(6個月以上),納入申請。
  • 放寬失智症申請標準,由舊制重度、極重度患者放寬至輕度以上(CDR量表≥1)即可申請。
  • 擴大與放寬特定身心障礙項目(舊制11項)。取消肢體障礙及罕見疾病病症限制(不限重度、極重度),增加「呼吸器官失去功能之障礙程度達重度」、「吞嚥機能失去功能之障礙程度達中度以上」兩項目。

勞動部表示,本次修正規定,已多次與民間團體社會對話,並與衛福部、經濟部、教育部、內政部及外交部等跨部會協商,透過法規調整務實回應人力需求,協助產業進用人力紓緩缺工困難,並減輕家庭照顧失能者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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