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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於泰山、輕如鴻毛 談腦死之判定及其意義!

文�高雄醫學院附設醫院神經科 陳俊鴻醫師(94年1月)

『死亡』乃生命活動及有關功能之永久性停止,有生命即有死亡。自古人們就一直在思索這兩者之間的關連及分野,從不同角度、觀點如:醫學、宗教、法律、哲學等對死亡都有不同看法。

傳統上判定死亡的三項特徵為:病患發生永久性心跳停止、呼吸停止及瞳孔對光反射消失。但由於科技進步,病患可藉由儀器之助而維持呼吸和心臟功能,此一演變使得人們對死亡的觀念亦有所改變,而判定之責任自然落在醫師身上。

當個體面臨死亡時可分成三種型態:

一、心臟死:心臟停止跳動,血液無法供應全身而使器官、組織功能喪失導致死亡。

二、肺臟死:呼吸停止得不到氧氣供應,使心臟、腦部及其他器官組織功能失調而死亡。

三、腦 死:指的是腦幹死亡,當腦部有嚴重疾病﹝如外傷、中風、腫瘤等﹞使控制心跳、呼吸中樞的腦幹發生續發性病變,造成腦幹反射完全消失,經一段時間後心肺功能也隨之喪失。

現代醫學認為死亡乃一「逐漸進行之過程」而非一特定「時間點」。傳統對死亡判定也非等到身體所有細胞都死後才宣告。故在醫學上有「腦死即死亡」的觀念。而此一觀念並非推翻原有判定方法,只是將判定時間提前而已。

在法律上也採用「腦死即死亡」之定義,依據七十六年九月十七日行政院衛生署公告「腦死判定程序」第二條之說明:腦死判定與傳統結果相同,「目前司法實務上,腦死判定僅為認定死亡事實標準之一」,「且僅適用於特定之範圍﹝如器官捐贈移植﹞」。而執行判定之醫師需具備神經內科、神經外科、麻醉科、急診醫學科或小兒科等專科醫師資格﹝且曾接受腦死判定相關研習之證明﹞二位和病患原診治醫師來共同參與。

另外一般民眾對「腦死」及「植物人」常易混淆,「植物人」是指腦部損傷後導致大腦全盤性功能喪失﹝如:思考、記憶、認知、語言、行為等﹞,但腦幹仍可維持正常機能及基本生命徵象﹝如:自發性呼吸與心跳、對刺激有反應等﹞。而腦死病人大多會在兩週內因血壓下降、心跳停止而亡,二者之定義大不相同。

生命之可貴唯有在生命存在時,反之將隨風逝去,姑且不論其一生有多輝煌燦爛,一切功名利祿終究無法帶走,若能在生命的盡頭能為社會盡些棉薄之力才是最有價值的。生命的樂章中有許多值得與人分享的寶藏,而分享生命實屬最高層次。「生命乃無形,肉體亦非生命」,若能器官捐贈遺愛人間,這是一種無怨、無悔、無私的選擇,不僅能延續生命更讓它璀璨、發光、發熱,溫暖了社會,讓愛永遠生生不息地在世間流傳。

本文載自:高醫醫訊月刊第二十四卷第七期
本文作者:陳俊鴻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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