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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RS的「尚方寶劍」掌握先機,防微杜漸!

從二月底一名美籍華僑自上海經香港轉機至越南河內,在河內發病並引
發二十多名醫護人員集體感染開始,不到一個月時間,嚴重急性呼吸道
症候群已在全世界蔓延到15個國家或地區,其中除大陸廣東之外,疫情
最嚴重的香港,已有260人罹病、10人死亡,疫情更已從家庭與醫療院
所擴散至辦公室與學校,造成多所學校停課,而臺灣與廣東、香港往來
密切,國內亦持續傳出可疑病例,為使從中央到地方的防疫體系能充分
發揮「指揮、動員、調查與管制」之效能,及早有效遏止疫情傳播,並
減少資訊混亂造成民眾恐慌與無所適從,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局長邱淑媞
乃建議衛生署將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指定為第四類法定傳染病,賦予
衛生人員執行防疫公權力的法源依據,另亦建議對本市第三例病例之同
事進行隔離觀察,其理由如下:

一、為何需指定為法定傳染病

  醫療衛生人員在執行防疫工作時,對於人民及各公私立機構之合法
  權利,難免須有所干涉或限制,例如要求民眾暫停工作、暫停上學
  (甚至停班、停課)、配合疫情調查提供個人健康資訊、配合接受
  抽血或其他檢查、配合維持家戶及環境衛生、限制人員或物品移動
  、調閱病歷等等,涉及如工作權、請假與薪資處理問題、受教育權
  、隱私權、財產權、人身自由等等,因此必須有法源依據,而且明
  確界定其範疇,才能兼顧防疫與人權保障。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便以列舉方式明訂傳染病種類,對於這些法有
  明訂的疾病,主管機關才「可以」且「必須」依傳染病防治法之規
  範,指揮各公私立機構及民眾配合實施各項防疫措施;而嚴重急性
  呼吸道症候群是新的傳染性疾病,不在傳染病防治法列舉項目中,
  目前除援引醫療法要求醫療院所通報外,對通報以外之前述各種防
  治作為,基本上是缺乏有力的法源依據,基層衛生人員在進行前述
  工作時如遇人民或相關單位抗拒,僅能進行道德勸說,甚至有引發
  侵權爭議之虞。

二、何時可以指定為法定傳染病

  為避免列舉項目有所遺漏或不足,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
  款特列有「第四類傳染病」,凡「其他傳染病或新感染症,經中央
  主管機關認為有依本法施行防治之必要時,得適時指定之」,又由
  於會需要動用此一條款者,往往是少見或新興的傳染病,在指定時
  可能其病因與防治方法亦尚在研究中,因此該條第二項亦明訂,「
  其病因、防治方法確定後,得由中央主管機關重行公告歸入第一款
  至第三款之第一類、第二類或第三類傳染病」。

  也顯見此一「尚方寶劍」,就是授權中央主管單位在面對急如救火
  的防疫挑戰時,能掌握機先,從早發個案研判傳染模式後,就能取
  得法令授權,進行必要之指揮、動員、調查與管制,毋須等候難度
  較高、耗時較久的病因研究結果,便能即時阻斷傳播,減少人民生
  命之損失。

三、指定為法定傳染病之其他好處

  除前述事項外,傳染病防治法連疫情發布權責都有明確的規範(該
  法第十條),另外對強制隔離治療之費用亦明訂由政府(中央主管
  機關)支應,可免除病人配合防疫而住院時之經濟負擔。這些法令
  上的支援,對於落實積極的防疫作為很有幫助。

四、密切接觸者隔離問題

  有關臺北市第三位病例的同事,雖然尚未達「疑似」或「可能」病
  例之判定標準,但邱淑媞局長建議對這幾位曾與病人有直接密切接
  觸的人,予以隔離觀察,是希望即若不幸他們遭到了感染,亦能在
  受到防護的情況下發病,避免在發病過程又進一步傳染予其家屬、
  進而又向外擴及其家屬之工作或就讀場所、使傳染範圍進入社區。

  邱淑媞局長希望將此案侷限在「單一家庭內」或最多至「單一辦公
  室內」的範圍,儘早終止其傳播。當然這一建議,也只有在流行早
  期、個案數少且接觸者亦少時才有機會派上用場,一旦流行擴大,
  感染者眾,收治病人都不夠,就無法也不必再容留未發病者加以隔
  離觀察了,而屆時要阻斷傳播,就更難上加難,付出的社會成本也
  將難以估計了。另建議之對象非常明確,是曾「直接密切接觸」的
  少數人,並不是社會上所有感冒的人都要隔離,而其目的,是要在
  發病前就及時阻斷下一波傳播的可能性,所以對象當然是還沒達到
  診斷定義,要是等到其發病,則在發病過程又已使另一群人暴露在
  傳染風險中,就又失去預防先機了。


在這場讓全球衛生界棘手的防疫大作戰中,邱淑媞局長希望疾病管制局
能協助地方共同保護民眾的健康,因此懇切建議,及早、適時的將嚴重
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納入「傳染病防治法」管轄的正式防治體系中,不但
可以管制疫情資訊之發布、減少亂象,更可以讓民眾在這項致命傳染病
上,享有和其他傳染病一樣具有法律保障的防治水準,才是民眾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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