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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改會 你錯了

醫改會 你錯了

針對2007/11/04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新聞稿,由於該基金會董事長 張苙雲小姐對於醫療、法律及保險等專業事項不甚了解,故其發言與事實不符,本人不欲苛責,惟對其危言聳聽之處,實有說明之必要。

一、「一百五十億元是醫界浮報、虛報才成長,屬不當得利,應予扣除,不列入明年度健保總額計算。」

1. 不當得利於民法第179條,其構成要件為:(1)ㄧ方受利益;(2)他方受損失;(3)損益之間有因果關係;(4)受利益之ㄧ方無法律上之原因。
150億歸於總額是符合健保法之規定,即有法律上之原因。
2. 藥劑基準係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51 條: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及藥價基準,由保險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共同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但目前卻由保險人(健保局)及藥事小組(非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共同為之,其中之責任歸屬難以切割。
大多數的醫院、診所由於規模甚小,用藥數量有限,相對的議價空間有限,
如能依不高於公告的健保藥價進藥已是萬幸,絕不敢奢望有低於健保價的空
間,更無所謂賺取藥價差的問題。
3.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0條:(總額支付制度之支付基準及費用核付方式)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依據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及藥價基準,向保險人申報其所提供醫療服務之點數及藥品費用。
保險人應依前條分配後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經其審查後之醫療服務總點
數,核算每點費用;並按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經審查後之點數,核付其費用。
以上所謂醫療服務總點數是先扣除已使用在病人身上的總藥費後,在將剩餘
的總額分攤給申請醫療費用的醫院、診所。由於排擠作用,不合理的藥價導
致整體的醫療費用由1點1元掉到1點小於0.8元。準此,真正提供醫療勞
務的醫療院所對於上述的費用,是否比他人更有請求權利。
4. 如果係真屬於浮報、虛報的成長,不止該當於不當得利,更有使公務人員登
載不實之違造文書及詐欺之虞。但是,是否是整個醫界都是共同共犯,這部
份理應交由司法處理,不應擅經媒體發表錯誤訊息,誤導民眾。
本人不否認每個團體的有良莠不其的份子,但本人不會因為一位律師感情處
理不當殺人,或一位大學教授利用其優勢性侵女學生而遷怒整個律師團體及
教育界。

二、「一百五十億元可幫十七萬名付不出健保費的民眾付十一年健保費、可興建一座五百床癌症病房的癌症中心、可支付罕見疾病尼曼匹克症一名病患一年四百萬藥費共七百五十年。…若真要把這一百五十億元列入健保總額,也應花在用藥安全、重症照顧、新藥給付和預防醫學上」
健保是互助性的社會醫療保險,其立法意旨及保險事故範圍已明訂於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條:本保險於保險對象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
有愛心的人是好的,有遠景更值得人尊重,但是缺乏專業的知識以及告知不完全卻是危險的。保險本來就是互相排擠,有限的錢只能花在刀口上,加入新藥及新的給付項目除需要經過精算外,同時也要完全告知民眾這是需要相對的增加保費繳納。天下本無白吃的午餐,未經深思熟慮的漫天喊價,不由讓我想起之前某政黨常說:「只要把XX黨貪污的錢追回來,大家就可以幾年不納稅,學生的營養午餐也有了…」身為一位學者本應有別於政客,更應謹言慎行,不是嗎?


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醫事法規委員會委員

施肇榮 醫師 (開業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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