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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hylone、Methoxetamine、氯甲基卡西酮及溴甲基卡西酮增列為第三級管制藥品

行政院於105年3月25日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增列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Ethylone)、2-(3-甲氧基苯基)-2-乙胺環己酮 (Methoxetamine、MXE)、氯甲基卡西酮(Chloromethcathinone、CMC)及溴甲基卡西酮(Bromomethcathinone、BMC)等新興濫用物質為第三級管制藥品,以加強其科學使用之流向管理,避免遭流用或濫用而危害國人健康。

Ethylone、氯甲基卡西酮及溴甲基卡西酮等三項為卡西酮類化學合成物質,屬中樞神經興奮劑,Methoxetamine其藥理作用及結構與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非常相似,屬解離性中樞神經抑制劑,本次增列之品項雖皆不具醫藥用途,惟近來濫用藥物檢驗通報系統中有關台灣地區檢驗涉嫌毒品及管制藥品案件之非尿液檢體統計資料已顯示此類新興物質已流入市面並遭濫用,造成社會危害,鑑於科學上使用之需要,比照毒品列管等級,增列為第三級管制藥品。

自公告日起,尚有留存Ethylone、Methoxetamine、氯甲基卡西酮及溴甲基卡西酮之機構業者,須依規定申請管制藥品登記證,並於業務處所設置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收支結存情形,並定期申報;如欲使用前述品項進行醫藥教育研究試驗者,須事前向衛生福利部提出使用管制藥品申請,經核准後始得使用;辦理該等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販賣、購買及使用等相關事宜,請確實遵照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規定,以免違規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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