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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所屬醫院開放申請全份病歷摘要

衛生署所屬三十五家醫院(原省立醫院)自即日起,開放病人申請全本
病歷影本,病人知的權益完全獲得保障。不同於大部分醫院只提供病患
病歷摘要或檢驗報告等,但為保障病患隱私,精神病人全份病歷影本暫
時保留。

衛生署中部辦公室主任楊漢表示,依現行醫療法規定,醫療院所只需在
病患轉診、出院時,提供轉診病歷摘要、病歷摘要及出院病歷摘要,無
法讓病人滿足知的權利,因此衛生署正著手修法,並且在醫療法未修正
前,三十五家衛生署所屬醫院做為表率,開放申請全份病歷影本。因
此,除了奇美、長庚等少數醫院提供全本病歷影印外,衛生署所屬醫院
也開放提供全本病歷影本,患者需自付醫師檢視服務費一千元,病歷複
製影印費二十張以內免費;二十張以上,每十張收費一百元,申請三日
後即可取得全份影本。

楊漢表示,開放病人申請全份病歷影已是時代潮流,這項服務開辦以
來,病患反應不錯,衛生署也藉此要求醫師撰寫病歷時,應注意字跡清
晰、詳述病況,改善少數醫師寫病歷龍飛鳳舞,只有自己看得懂的老問
題。有鑑於部分醫院開辦病歷影印後,多是保險公司前來申請病歷,因
此,全份病歷影本只限於病患本人申請,不得由患者家屬或他人代為提
出申請。另外過去也曾發現,精神病患家屬申請病歷涉及離婚及財產分
配等,為了保護精神病患隱私,目前也暫不開放精神病患申請全份病歷
影本。

為了提升病患對自身疾病知的權利,衛生署在已送入行政院核定的醫療
法修正版本中,成立病歷專章,未來醫療機構不論規模公私立,在醫療
法病歷專章修正施行後,都要一體適用,讓病患擁有取得全份病歷影本
的權利,並因應醫療資訊化的需求,讓電子病歷具有法律效力,以符合
民意及電子時代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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