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大小:

勞工因強制隔離期間薪資補償及生活扶助要點!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辦理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
  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有關勞工接
  受強制隔離期間之薪資補償及生活扶助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受僱勞工。
  (二)參加勞工保險之無一定雇主勞工或自營作業者。

三、前點之勞工或自營作業者,符合下列情事,經確認未感染嚴重急
  性呼吸道症候群者,得發給薪資補償:

  (一)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強制
     居家隔離、集中隔離或隔離治療。
  (二)強制隔離期間未違反隔離之相關規定。

四、第二點之勞工或自營作業者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經各級
  衛生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強制隔離治療,致影響
  其家計者,得發給生活扶助津貼。

五、薪資補償或生活扶助津貼之發給基準如下:

  (一)第二點第一款之勞工,按受隔離當月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
     之日投保薪資,乘以受隔離日數計算;未參加勞工保險或
     就業保險者,按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計算。
  (二)第二點第二款之勞工或自營作業者,按受隔離當月勞工保
     險之日投保薪資,乘以受隔離日數計算。

  前項薪資補償或生活扶助津貼,應扣除雇主給付薪資及領取勞工
  保險傷病給付之金額。

六、申請薪資補償或生活扶助津貼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
  件,向勞工保險局為之:

  (一)強制居家隔離或集中隔離者:居家隔離通知單、集中隔離
     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強制隔離治療者:載有住院起迄日期之診斷書。
  (三)受僱證明文件。但第二點第二款之勞工或自營作業者,免
     附。
  (四)雇主有無發給薪資及其數額之證明文件。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行政院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特
  別預算項下支應。


      本文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動二字第0920028520號令發布
立即訂閱我們的電子報

掌握最新健康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