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大小:

「性喜好」與「行為決定」的過與不及!

這幾年來「同性戀者」的界定有許多爭議。至今,無論在科學界、宗教界或同性戀本身仍沒有共識。一九四八年性學大師金賽博士(DR.K.M. Kinsey)將人類的性行為由絕對異性戀到絕對同性戀循序漸近分成七級。他定義同性戀是一個與自己同性別的伴侶有肉體的接觸,並達到性高潮的人。

在這種定義之下,同性戀行為是絕對必要因素。然而,近幾年這個由行為決定的定義受到反駁。反對者所持理由是此定義忽略了一群人─他們可能礙於社會文化及家庭的壓力,而不敢與同性對象有性關係,然而又抑制不住對同性的性幻想,單方面沈浸於性興奮狀態。

社會學家葛倫伯各(David Greenberg)不但反對定義同性戀是趨向且認為同性戀不是一種有人有,有人沒有的情況,同性戀是一種行為,在不同時代,社會與文化有不同的解釋。他主張同性戀的身份是社會付與的標誌。

還有一種定義就是將同性戀視為一種性喜好(sexual praference)。

此定義以人內心喜好為標準,也就是同性戀定義不再受行為的限制。此種定義彌補了「行為決定」定義的缺陷,然而,此定義引起許多反對的聲浪。因為此種定義強調同性戀是個人喜好,而「喜好」是可選擇的,所以,以定義暗示同性戀是個人選擇的結果。

此種定義尤其受到同性戀群的反對,因為他們不認為同性戀可改變。除此,性喜好定義也抹殺了一群人為同性戀行為所苦,而竭力想過異性戀生活的事實。而且,此種定義也把青少年期對同性友誼的渴慕或因環境造成短期同性的戀慕(如,軍人或船員)圈為同性戀。然而,成長過了青少年期階段或環境不再,大多數人對同性的戀慕自然消失。所以,此類人不應圈為同性戀。如此看來,似乎「同性喜好」的定義是過之,而「行為決定」的定義為不及。

有另一種定義,認為同性戀是一種性趨向(sexual orientation)。

同性戀是少數人順性自然的趨向,往往在幼兒期或甚至受孕期就被決定,父母的性趨向很少影響子女。如此定義,同性戀者就是擁有同性趨向的人,此定義為較多人所接受。然而,這定義也受到反駁,因其把同性戀定為終生性而非階段性,假設同性戀與改變過程無關,也就是同性戀是不能改變的。此假設受到極大的反駁,因有許多見證人分享他們的改變,如加拿大溫哥華本拿比教會的馬秋蕊就是一例,她曾生活於同性戀方式有四十多年之久,目前已走出十年。國際出埃及組織負責人包伯•戴維斯也是一例。他們絕非特例。就連聖經中也有記載一些哥林多人已脫離同性戀生活方式(哥林多前書六章9∼11節)。

延伸閱讀

穴位舒緩

立即訂閱我們的電子報

掌握最新健康消息!